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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11 13:45:35 浏览次数:

  • 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办理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 咨询电话:0831-3322119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 办理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
    1、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2、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3、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备注:以上条件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相关规定。
  • 办理材料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13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许可申请表》;
    (二)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自有经营场所,机动车教练场地产权证明或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机动车教练场地租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已有教练车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型、数量及其技术状况等证明;拟购置教练车的提交拟购置教练车承诺书;
    (五)已有或者拟购置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六)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七)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资料下载:登陆宜宾市城乡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http://www.scybyg.com/
  • 办理流程

    当事人提交申请
                               ↓
    受理

    审查

    审定

    制证

    发证并告知

    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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