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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8-01 14:33:18 浏览次数:

  • 办理机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驾管办证服务大厅
  • 办理地址:临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临港装备城)
  • 咨询电话: 0831-7916808, 0831-7916800(业务办理电话)
  • 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1月29日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 137号)
  • 办理条件

    首次申办条件
    1、年龄条件
    ①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②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和二轮摩托车或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③ 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④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⑤ 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⑥ 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⑦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①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②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③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④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⑤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⑥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⑦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⑧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可以申请的车型
    ①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4、申办地规定
    ①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②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③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④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⑤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⑥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①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②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④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⑤ 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⑥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⑦ 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⑧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办理材料

    ① 申请表(至所报驾校填写电子表格);
    ②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居住证)及复印件一份;
    ③ 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
    ④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体检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月内有效);
    ⑤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 办理流程

    ① 申请人至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体检取得身体条件证明,持相关申请材料至驾驶培训学校进行报名 (宜宾市主要驾校信息见附表);车辆管理所、驾校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进行受理; ② 经学习,报考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申请人可自行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c.122.gov.cn/)预约,其它车型可直接到窗口进行预约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的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为三年,各科目的考试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③ 申请人至驾校进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培训; ④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并参加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科目二考试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进行预约并参加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⑤ 科目二考试合格后申请人至驾校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培训;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并参加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申请人预约科目三考试,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进行预约;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科目三考试,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进行预约; ⑥ 科目三道路考试合格后预约并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考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当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
  • 其他说明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发[2005]28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三科考试费:570元/人、次;
    其中:科目一考试费:100元/人、次;
    科目二考试费:260元/人、次;
    科目三考试费:200元/人、次;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重要提示:驾校学习的申请人不可在网上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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