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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11 13:44:07 浏览次数:

  • 办理时限: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办理地址:南溪区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
  • 咨询电话:3331744
  • 办理依据

    1、《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8号;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5、《物权法》。
  • 办理条件

    1、《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上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3、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登记时经办人应持有单位介绍信或授权书,个人身份证或工作证件到场办理;
    4、个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登记时申请人应带上本人身份证并亲自到场办理,若不能到场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单位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被委托人应该带上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到场代为办证;
    5、夫妻共有房产转让时,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场,一方不能到场的,应办理委托书(委托书须经单位证明或须公证处公证);
    6、当事人双方均应到填写询问笔录。
  • 办理材料

    1、商品房:(1)购房合同;(2)购房发票;(3)房屋测绘成果图;(4)房屋产权总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产权移交书;(6)开发资质证书及复印件;(7)分户明细表;(8)买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9)非南溪区户口购房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0)婚姻证明;(11)询问笔录;(12)其他必要材料。 
    2、私房:(1)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2)收据或收条;(3)《房屋所有权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买卖双方婚姻证明;(6)调解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7)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8)证明或说明;(9)非南溪区户口购房人提供流动人口婚姻证明;(10)其他必要材料。
    3、拆迁换房:(1)拆迁换房办证申请书,(2)拆迁换房协议,(3)补款结算书及补款凭证,(4)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总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来源证明,(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图,(7)调解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8)证明或说明,(9)具结书,(10)安置房明细表,(11)产权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12)相关资料,(13)询问笔录;(14)其他必要材料。
    4、单位房:(1)办证申请书,(2)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3)购房发票,(4)国有资产的售房批复、集体房产的主管部门售房批复、公司的董事会售房决议,(5)房屋所有权证,(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7)法人代表证明及委托书,(8)法人代表、受托人、买房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9)拍卖房提供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书,(10)售房发票,(11)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12)证明或说明,(13)非南溪区户口购房人提供流动人口婚姻证明,(14)相关资料,(15)询问笔录,(16)婚姻证明;(17)其他必要材料。
    5、赠与:(1)办证申请书,(2)赠与公证书,(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价格评估书,(5)受赠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6)单位房屋赠与应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必要材料。
    6、继承:(1)办证申请书,(2)继承公证书,(3)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4)相关资料,(5)免税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
    7、经济适用房及房改房:(1)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2)收据或收条,(3)房屋所有权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婚姻证明,(6)调解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7)买卖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8)证明或说明,(9)非南溪区户口购房人提供流动人口婚姻证明,(10)原购房合同或收据、收条,(11)相关资料,(12)询问笔录;(13)其他必要材料。
  • 办理流程

    受理    复审    审核    计费    记载于登记簿    缮证    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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