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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11 13:44:04 浏览次数: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地址:宜宾市南溪区文化路东段150号(九龙宾馆旁)
  • 咨询电话:0831-3332282
  • 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宜住金管发 [2014]7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宜住金管发[2014] 8号)。
  • 办理条件

    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 办理材料

    1、借款人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借款人及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属未婚或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还需出具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现在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一个月)一份。(4)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出具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借款人配偶没有工作、下岗等情况,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待(失)业情况证明。(5)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借款人按不同借款用途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购买公有存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有出售限制的住房应提供县级以上房改办出具的售房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造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未与公积金中心签定按揭合作的,提供县级以上发改委、房改办出具的同意建设销售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购买倒迁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交易过户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过户后房屋的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6)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预算单位出具的建设住房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在村镇宅基地自建住房,提供乡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土部门出具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工程预算、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预算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工程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担保资料

    以所购住房抵押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所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以他人住房抵押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由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在公积金中心当面签名捺指印同意抵押的承诺书,由中心留存。

    办理时限:1、购买新房按揭贷款申请有效期,应在签订正式合同12个月以内有效。新房按揭合作期内所购新房,只办理新房按揭贷款。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所购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后办理抵押贷款,申请贷款有效期从房屋所有权过户完成之日起计算,12个月内有效。

    3、自建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两证后办理抵押贷款,申请贷款有效期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之日起计算,12个月内有效。

    4、按揭合作期结束后未再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不再办理按揭贷款的新购住房,开发企业未售住房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未售房源信息在市公积金中心备案,购房合同签订后之日起2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办理所购住房抵押贷款。
  •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贷款受理窗口递交贷款申请材料;

    2、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贷款金额、期限;

    3、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持管理中心发放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期(现)房抵押登记;

    5、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及附件正本、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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