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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08 13:51:11 浏览次数:

  • 办理机构:宜宾县社会保险局
  •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受理(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址:宜宾县社会保险局政务大厅一楼
  • 是否收费::不收费
  • 咨询电话:宜宾县社会保险局(个体登记征缴股)咨询电话:0831-6611201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4、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 办理条件

    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存在中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
  • 办理材料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存在中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
    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
    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申请书。
  • 办理流程

    补缴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 1、个人申请; 2、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和复核,不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一次性告知理由;符合补缴条件的,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经市稽核科复核后方可办理。
  • 其他说明

    宜宾县社会保险局办公室:0831-6206690,
    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831-6205177
办事资料及流程仅供参考,请以办事机构现场公布为准!如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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