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宜宾县社会保险局
-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受理(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办理地址:宜宾县社会保险局政务大厅一楼
- 是否收费::不收费
- 咨询电话:宜宾县社会保险局(个体登记征缴股)咨询电话:0831-6611201
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2、人社厅发[2014]25号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川人社发[2014]28号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理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自愿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2、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15年)的人员;
3、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15年,自愿跨制度转城乡居民保险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机构收到《联系函》后,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后,核实和录入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确认并清退重复缴费,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5、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就近向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受理后负责传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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