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 办理地址:区医保局医保大厅
- 咨询电话:0831-3337337、3326511、3320022
办理依据
城镇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办理条件
我区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宜宾市外)住院报销手续
办理材料
参保人员报销异地住院医疗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出院证、②发票原件(报销联)、③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④病历复印件(盖鲜章)、⑤转院申报审批表(异地安置人员提供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⑥身份证复印件、⑦医疗证(卡)复印件、⑧城镇职工医保患者提供本人中行或农行存折账号或卡号,⑨城镇居民医保患者提供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账号或卡号。⑩在外打工或异地长期居住的,需提供打工地或居住地证明(工作单位或社区)
办理流程
一、异地住院(转院)申报流程
(1)因病情需要转出宜宾市以外医治的参保患者,需二等甲级以上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报医保局审批备案后方可转出治疗,未经批准自行转出的患者医疗费用自理。(急诊、急救患者,入院后5日内由家属代为办理)
(2)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选定的定点医院治疗,并在入院后5日内打电话到医保局登记备案。如因病情原因,需转到未选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有选定医院的转院证明。
(3)参保人员外出打工、探亲、访友,因突发急性病抢救治疗,需到当地医保公立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5日内打电话到医保局登记备案。
二、异地住院报销标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起付线,在职职工600元/次,退休职工500元/次,起付线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职职工按80%报销,退休职工按85%报销,全年累计支付限额18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起付线400元/次,起付线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65%报销,全年累计支付限额11万元。
三、需提供的报销资料
参保人员报销异地住院医疗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出院证、②发票原件(报销联)、③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④病历复印件(盖鲜章)、⑤转院申报审批表(异地安置人员提供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⑥身份证复印件、⑦医疗证(卡)复印件、⑧城镇职工医保患者提供本人中行或农行存折账号或卡号,⑨城镇居民医保患者提供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账号或卡号。⑩在外打工或异地长期居住的,需提供打工地或居住地证明(工作单位或社区)
四、报销时限
异地住院参保人员出院后60日之内将报销资料交医保局医疗统筹股审核,逾期未交报销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医疗费用拨付时间
每月拨付1次,拨付时间在每月25-30号左右。异地住院患者移交资料30日后,可到医保大厅索要医疗费用拨付清单,如有疑问可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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