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时限: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办理地址:区民政局优抚办
- 咨询电话:0831-3839274
办理依据
《优抚条例》
办理条件
《优抚条例》规定情形
办理材料
1、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上报→户籍所在地辖市、区民政部门核对材料→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户籍所在地辖市、区民政部门拟定残疾等级并公示→逐级上报至省民政部门→审批后逐级下发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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