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第八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 办理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二)在翠屏区和临港范围内的企业,股东认缴出资达到500万以上的,可到市局登记;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办理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1份)。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五)董事、监事和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书,由股东签署。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有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职工(代表)签字。
(六)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九)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办理流程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并联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请用A4纸打印。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其他说明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0831)5108990;翠屏区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2332747;宜宾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6206912;南溪区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3329167;江安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2624910;长宁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4630235;高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5419972;筠连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7728327;珙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3956029;兴文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8825503;屏山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5881004;临港企业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719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