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工商分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7198039
  • 办理依据
    《合伙企业法》
  • 办理条件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办理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企业具备的其他材料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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