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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1-11 13:40:35 浏览次数:

  • 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 办理地址:东大街51号畜牧水长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三、《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条件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办理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县(市、区)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县(市、区)政务中心农业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办事资料及流程仅供参考,请以办事机构现场公布为准!如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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