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1-10 21:57:25 浏览次数: 次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我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编人员。
办理材料
(一)个人就业登记
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的社区、灵活就业的在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申请人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一式两份、两寸免冠照片四张、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填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表》并将资料交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到其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报《翠屏区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用工备案)登记表》(纸质盖章)和《翠屏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纸质盖章、电子文档拷盘),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个人就业登记
1、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的社区、灵活就业的在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
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
以上个人就业登记的人员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相应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提供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相关资料并交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其就业登记对申报材料进行存档备案并出具《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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