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1-10 21:57:22 浏览次数: 次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
单位应为个人准备的材料(皆盖鲜章):
1、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3、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
个人应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2张;
2、本人本市社会保障卡(必须开通金融功能)复印件1张;
3、已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1张;
4、2寸免冠证件彩色照片2张。
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个工作日内到区社保局办理停保手续,到区就业促进局失业保险股移交员工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料或个人档案(个人档案由区人力资源市场保管)。
2、失业人员本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申请材料到区就业促进局失业保险办理窗口审核资料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3、审核通过后,就业促进局将失业保险金由银行划拨到申领人员银行账户。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区就业促进局失业保险股告知时限到区就业促进局失业保险股报到。
5、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6、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宜宾市失业保险金额目前为每人每月966元(《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宜人社办发 2015 121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就业培训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领取失保金期间,申领人员要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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