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东大街51号畜牧水产局(滨江广场) - 咨询电话
南溪区畜牧水产局3839365 - 办理依据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九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三)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四)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五)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应当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的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 - 办理条件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 - 办理材料
(一)开展增殖放流的书面申请2份,包括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二)增殖放流的苗种供应单位的《四川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苗种检验检疫报告。 - 办理流程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