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治安大队 - 咨询电话
0831-3334613 - 办理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
(二)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发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办理条件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 办理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四)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五)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六)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七)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八)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九)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区级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级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区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区级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区级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区级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区级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