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区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 咨询电话
13198836496 -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发布)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发布)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办理条件
施工图设计审核项目,防雷装置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价。 - 办理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1份)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原件1份)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原件1份) -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区气象局作出设计审核决定;
(三)经审核合格的,气象窗口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窗口应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由申请单位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