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区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 咨询电话
13198836496 - 办理依据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发布)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发布)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办理条件
竣工验收项目,其防雷工程已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检测。 - 办理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1份)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原件1份)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 -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并作出结论;
(三)验收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