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地址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治安大队:
  • 咨询电话
    0831-3334613
  •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2004年)第三十五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为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 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办理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级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区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区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区级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区级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区级公安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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