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国土房管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3621915
  • 办理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第五章第五十二条
  • 办理条件
    农村村民无宅基地或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法定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需改、迁建。
  • 办理材料
    1、农村村民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2、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意见;3、无房或房屋面积不达法定标准证明材料;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用地红线示意图;6、路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在公路控制范围内的提供);7、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8、农村村民户口薄复印件。
  • 其他说明
    规划用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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