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国土房管局 - 是否收费
无 - 咨询电话
3621915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4条。 -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的土地供应政策,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办理材料
1、国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2、建设用地单位用地预审的申请(含建设用地项目拟建内容、用地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情况)(原件1份);3、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原件1份);4、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5、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如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听证意见(原件1份);6、申请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上(含1公顷)应由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委托书(原件1份)。 - 其他说明
规划用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