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国土房管局 - 是否收费
无 - 咨询电话
5201163 - 办理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 - 办理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办理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报审批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七)预售商品房平面总图及分层图、楼盘销售明细表、预测绘报告;(八)向买受人提供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九)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完成的证明文件;(十)提供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银行及帐号、监管协议等相关手续; - 其他说明
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