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国土房管局 - 是否收费
无 - 咨询电话
5201163 - 办理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4号) - 办理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①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②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③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①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②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③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 办理材料
(一)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1、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交复印件);2、企业章程(验原件,提交复印件);3、验资证明(原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营业执照;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 其他说明
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