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办理条件
已取得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及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仅限需初设审查的项目);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取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规划审查备案批准文件; - 办理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文、初步设计审查批文;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