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 办理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该项目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已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 办理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该项目建设的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和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和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