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 - 办理条件
符合临港开发区城市规划布局和要求;符合国土政策法规要求(《划拔用地目录》);符合发改、房管、文化宗教、防洪、水土保持、航空、国安、卫星观察、气象等方面政策法规要求;具备数字地形资料等技术条件。 - 办理材料
建设单位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表”1份(盖鲜章);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1份(原件);报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划拔意见函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拟选址范围现状地形图3份并附光盘(比例1:500或1:1000,由申请人在局信息中心获取或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根据项目性质、规模,所处位置,涉及发改、房管、文化宗教、防洪、水土保持、航空、国安、卫星观察、气象等问题的项目应提供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