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川交生(1993)263号文。登记费基数200(未满50净吨基数100),每净吨加收1元,拖轮每千瓦收0.5元;证书费20元。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第155号令)第五条。
  • 办理条件
    按规定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船舶。
  • 办理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及其船名审核通知书;3、相关证明文件: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购买取得船舶的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注销证书,原登记机关船舶登记档案;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6、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管船办)人民政府证明;7、船舶照片4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8、有共有情况的提供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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