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第155号令)第十条
  • 办理条件
    按规定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船舶。
  • 办理材料
    1、船舶名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属自然人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的复印件并同时核对正本3、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购买取得船舶的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原登记机关船舶登记档案;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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