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川价字非[1995]164号,每证:工本费20元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十二条 -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实施细则》第九条); 2、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实施细则》第九条);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务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实施细则》第九条);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实施细则》第九条);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实施细则》第九条); 6、个体(联户)船舶还必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实施细则》第九条)。 - 办理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个体)船舶“开业申请表”或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表”或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2、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技术船员适任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3、客(渡)船舶旅意保险证明复印件(《实施细则》第九条); 4、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或“水路运输筹建许可证”原件以及“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5、主要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6、购买营运船舶须提交卖出地航务部门的注销证明原件(交水发[2002]476号); 7、申请经营散装液货危险品船、客运等特种运输的,提交所在地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领导小组的评估报告(《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材料份数:市内运输需报2份资料;省际运输转报需报3份、转报交通部需报4份资料。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