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办理条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 办理材料
    (一)新设立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个人需提交的资料:(四川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交函航务(2004)550号)(第四条))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锚地、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的复印件;4、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船员适任证书的复印件;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7、应急预案;8、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9、签署同意意见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二)现有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个人需提交的资料:本条第(一)款的1、2、5、6、7、8、9要求的资料。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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