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办理条件
    工程建设等确需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港口区域内采挖、爆破等作业活动书面申请报告4份(原件);申请人填写的《四川省港口区域内采挖、爆破等作业活动申请表》4份;通过审查并修改完善的正式《港区采挖、爆破等作业活动通航安全论证报告》2份及专家审查意见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通过审查并修改完善的正式《采挖、爆破等作业活动对港区内港口作业、港口水陆域的分析影响论证报告》2份及其专家审查意见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采挖、爆破等作业活动承担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4份;采挖、爆破实施(作业)方案4份;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预案4份;签署同意意见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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