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 第三款。 - 办理条件
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为宜宾市水务局批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财务支出报告等资料齐全。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宜宾市水务局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签字,形成验收成果文件。注: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 办理材料
申报单位填写的“宜宾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建设单位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1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1份。审查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