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办理条件
新、改、扩建项目选址符合环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污染治理措施符合环保要求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环评法》规定办理了环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 办理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批文复印件一份;污染治理设施资料{废水、废气(扬尘)、噪声等}一份;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准文件;宜宾市建筑施工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吋免冠照片2张。提供已经环境监察支队核定的《排污申报表》或《现场检查表》原件一份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