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办理条件
    新、改、扩建项目符合环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污染治理措施符合环保要求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内有禁燃煤措施(依据:《市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2003年11月28日)。
  • 办理材料
    工商名称预核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复印件一份;规划选址定点文件或房屋产权、租恁合同等可明确项目所在具体地点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价一份,项目所在社区或者街道、镇提供的无环境污染纠纷和投诉的证明。《宜宾临港开发区第三产业水、气排污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吋免冠照片2张(自定);属换证的,交回旧证(正、副本)。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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