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己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满足生产需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办理材料
在项目开工时,业主单位需获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二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报告二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在三个月试生产期间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市环保局印制,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或环保局网站上下载使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各5份;环保设施及投资一览表、企业环保管理规章制度、项目建设执行环保“两项制度”情况总结报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资料(各10份);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文件及环保设施图纸、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其它相关资料(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