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 办理条件
    (一)可利用且符合国家平战结合政策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二)现场检验人防工程的安全、位置及内部基本情况(预约时限2个工作日)。
  • 办理材料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二)现场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 其他说明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