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办理条件
    (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对应条款的规定修建符合标准和防护等级的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2、3款规定的幅度,按照2—3%修建。 4、新建除第1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二)经现场检验拟建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条件(预约时限为2个工作日)。
  • 办理材料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申请书;(二)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书;(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建筑、结构、防护、风、水、电);(四)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五)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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