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规建环保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办理条件
    (一)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二)经现场检验申请拆除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预约时限3个工作日。
  • 办理材料
    (一)人防工程拆除申请书;(二)需拆除单位人防工程建设投资财务账目;(三)经现场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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