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7198037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 办理条件
    动物饲养场;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孵化厂;屠宰场(厂、点)和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所;分别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防疫条件。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分别应当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 办理材料
    1、提交申请表。2、提交动物饲养、经营或动物产品加工等场所的规划设计图及有关基本情况材料。3、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
  • 其他说明
    发策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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