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局 - 是否收费
无 - 咨询电话
7198037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办理条件
1、只能用于股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2、没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捕捉工具、方法、时间、地点适当;4、捕捉对象资源现状允许。 - 办理材料
1、填写《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因股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股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章第九条);3、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章第九条);4、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章第九条);5、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章第九条);6、审查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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