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局 - 是否收费
无 - 咨询电话
7198037 -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3项) - 办理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完成并取得批文,技施设计满足开工需要;2、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3、施工场地土地及青苗赔偿已完成,移民搬迁已完成;4、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已完成;5、工程招标投标已结束,已确定施工单位;6、已到水利电力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办理材料
1、工程申请开工的报告三份;2、独立法人资格或项目法人资格复印件两份;3、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技施图各一份;4、取得电源开发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水电站项目);5、工程资金落实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6、工程招标投标核准文件和招标投标结果复印件两份;7、工程质量监督书复印件两份,并查验原件; 8、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情况资料一份。9、审查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 其他说明
发策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