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局 - 是否收费
无 - 咨询电话
7198037 -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办理条件
1、水利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完成并取得行政审批批文;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按编制规程要求完成,并经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审查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项目法人资格。 - 办理材料
1、所申报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请示文件三份;2、所申报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所申报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两份;4、独立法人资格或项目法人资格复印件一份;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6、依法取得电源开发建设权证明两份(水电站项目);7、经水利水电专家评审后的初步设计报告评审意见一份;8、工程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一份;9、审查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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