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局 - 是否收费
无 - 咨询电话
7198037 - 办理依据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办理条件
1、对临时占用性工程,需经所辖权限区县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单位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工程受益范围供水,有占用期满后恢复占用前原貌的措施,不能保证供水的,应给予农业生产、生活所需的费用补偿;2、对永久性占用工程,经所辖权限水利部门审核有条件建替代工程的,占用单位应有建补偿工程措施,没有条件建替代工程的,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被占工程现有价值后,占用者应有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补偿费。 - 办理材料
1、在政务服务中心:宜宾临港开发区发展服务局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2、占用水源和工程设施名称、范围、占用时间期限、替代工程修建方案(附专家组审查意见);3、经评估后的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占补平衡计划或占补补偿计划;4、若建设单位长期征用水利设施,并由此造成被占用的水管单位原有人员下岗待业,建设单位应有对这部分人员的安置计划。5、审查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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