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7198037
  • 办理依据
    《种子法》
  •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种子质量、掌握种子储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实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1、资金、场地证明;(一式两份)2、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身份证明;3、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员证书及其相关培训资料证书;4、检疫、检验实施、设备证明材料。
  • 其他说明
    发策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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