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7198037
  • 办理依据
    《种子法》
  • 办理条件
    1、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证;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实施;4、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 办理材料
    1、资金、场地证明;(一式两份)2、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身份证明;3、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员证书及其相关培训资料证书;4、检疫、检验实施、设备证明材料; 5.经现场查勘合格的证明材料;6.申请表
  • 其他说明
    发策窗口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