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7198037 -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办理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1、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建议书》;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2、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政府或项目涉及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文件。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项目基建计划1、项目基建计划审批申请报告;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许可证明;4、资金证明;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政府或项目涉及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文件。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许可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