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7198037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
  • 办理条件
    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
  • 办理材料
    1、提交申请表。2、提交与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相关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资料(区农牧局培训考试合格证、与畜牧兽医专业技术相关的学历证明或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等)。3、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4、从业人员体检表、房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 其他说明
    发策窗口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