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社会事务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办理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校长、教师队伍、校园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办学规模、开办资金等基本达到《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可先申请筹设,筹设期不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 办理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三)办学资产、资金数额及风险担保等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学校章程(须符合范本格式),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五)聘任校长、教师和财会人员名册及资格证明。(六)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有效使用证明。(七)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八)《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一式两份。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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