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社会事务局 - 是否收费
否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办理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大型、特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应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办理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适合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得分;合格的《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工作局行政审批现场预约审查意见表》。3.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6.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标明尺寸比例的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等;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9.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10.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1.拆迁证明;12,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13.其他资料。 -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