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社会事务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列》。
  • 办理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卫生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申报个体诊所的法人必须是执业医师注册满5年以上。
  • 办理材料
    1、 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4、医疗机构房产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5、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细化);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9、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审查和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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