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区社会事务局
  • 是否收费
  • 咨询电话
  • 办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办理条件
    1、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2、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3、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4、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5、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6、经营场所现场检测符合卫生要求。
  • 办理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或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卫生监督意见书;4、合格的卫生检测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单位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卫生监督意见书;6、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7、卫生管理制度;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验的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
  •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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